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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职工大学教育统计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9-03-28    【打印】 【关闭

为加强学校教育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教育管理、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教育统计工作制度如下:

第一条 统计工作是学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领导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各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二条 学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制度。

1.学校综合办是学校统计工作的管理部门。校级相关统计资料由学校综合办负责收集、汇总、上报。

2.学校各部门应指定专人对接综合办统计工作人员,并按时、如实地提供统计资料。

3、各部门负责人(或指定相关负责人)应检查、督促并协助完成本部门统计任务。

第三条 各有关人员必须加强自身学习,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完成统计任务。

1.各相关统计工作人员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各类统计资料及数据,并不得伪造、篡改;部门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及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强令、授意统计工作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2.凡综合办收集的校级统计资料,各部门指定对接人员在填报时须签字,经部门负责人审阅、签核、盖章后报综合办。综合办负责校级统计资料的综合、上报工作。综合办统计工作人员在统计汇总材料上签字后交校长或分管副校长签批后方可报出。

3.凡属保密的各类统计资料,有关人员应按国家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4.各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应做好保管、归档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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