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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采取什么保密措施?
发布时间:2016-12-20    【打印】 【关闭

    (1)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与境外机构驻地、人员住所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
    (2)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和有关规定设立控制区,未经管理机关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3)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定期或根据需要进行保密检查。
    (4)涉密信息系统处理场所应采取相应的防电磁信息泄露的保密措施。
    (5)涉密信息系统的其他物理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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